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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7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维护税法统一、有效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降低纳税人制度成本和税务机关税收成本,对于坚持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是保证基层规范执法、方便纳税人了解政策变化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529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2016年第3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34号公告),将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废止或失效,6件部门规章部分条款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1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自治区地税局重点对依据上述已失效废止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局按照区局要求,对201071以来由我局自行制定以非公告形式发布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发布公告进行纠正。以方便基层税务干部规范执法,同时便于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2013年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按规定开展了文件日常清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部门简政放权意识,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有必要对文件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清理和规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三、关于文件失效废止的时间

《公告》对每个失效废止的文件分别注明了失效废止的时间,具体分五种情形:

一是涉及营改增失效废止的文件,自营改增全面施行时间201651日起宣布失效废止;

二是我局转发、转知的上级文件中已宣布废止的文件或条款,根据已有文件规定的时间失效废止。如附件1中《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克市地税发〔201085号),转发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9180号)被20141031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废止,因此通知废止时间为20141031日。

三是因新的上位法出台后现有文件出现抵触,根据新文件发布实施的日期宣布失效废止;

四是因文件已不适用现行管理需要等原因造成的文件清理,以此次公告施行时间为失效废止时间。

责任编辑: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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